优先股试点倒计时 8大概念股或坐上政策火箭有望拔得头筹,成为首批优先股发行试点。多位市场人士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或将“很快推出”。受此刺激,银行股下午开盘后暴涨。选股方面,通过考量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ROE、股息率、估值与规模水平等指标,得出的结论是,银行、
据金融时报报道,“综合各种迹象来看,优先股开闸的时机已经成熟,《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应该很快就会公布。”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王勇称。
日前,市场传言证监会将于近期推出优先股试点,且大型银行有望拔得头筹,成为首批优先股发行试点。接受采访的多位市场人士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或将“很快推出”,而几家大型银行亦在紧锣密鼓筹备之中。
优先股是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利器”,但鉴于目前较高的市场利率现状以及银行股或将豁免“强制分红、可累计”等条件,发行成本可能会很高,因此多位业内专家担忧,银行发行动力会不足。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优先股具有股票的特征,但是它的“偏债性”更强,它同永续债之间具有很多共性。
根据规定,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由于银行股具有稳定分红派息能力、估值较低且融资需求高等特性,被认为是优先股最佳试点对象。市场消息亦显示,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处于紧锣密鼓地试点筹备之中。
据证监会官员透露,证监会已准备在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中试点,即样本为核心蓝筹的50只股票。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名录显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8家银行股均在列。
“发行优先股是创新资本工具的有益尝试,可拓宽银行的再融资渠道,减缓当前银行的中短期资本压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等三类,并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核心一级资本上。
以系统重要性银行为例,11.5%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从监管达标的角度看,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最多可提供的资本充足率改善分别为1%和2%,重要性大幅降低。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所能缓释的资本补充压力相当有限,当前银行迫切需要补充的是核心一级资本。”曾刚表示。
“从国际经验看,优先股是当前补充一级资本的有效工具,优先股的发行人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王勇认为。
据了解,为满足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比如,优先股的“优先性”之一,体现为具有固定股息,并需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在“强制分红”方面,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或可另行约定。
此外,普通优先股要求“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对“股息可累计”,商业银行亦得到豁免。
“根据规定,核心一级资本‘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分配权都是平等的’。所以,需要在普通优先股的基础上附加新的条款,方能实现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创新的突破。”曾刚说。
优先股能否成为有效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还需要市场的认可。特别是豁免“强制分红、可累计”等条件后,银行优先股还面临发行成本抬升的问题。
“企业感兴趣,投资者却一般,所以据目前测算,发行成本会很高,估计短期内很难全面推开。”一位从事上市公司财务投资的市场人士表示。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高级经济师赵玉睿认为,目前发行优先股的时机不利,参照今年以来的城投债利率水平,基本在8%至9%之间,优先股的利率水平应该与之相差不多。这对于银行而言,将是不低的融资成本。
“但无论如何,资本补充工具总是越多越好,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总比单一渠道强。由于优先股发行成本较高,如果不是补充一级资本的特殊需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动力不大。”赵玉睿认为。
一家大型银行资本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称,由于优先股具有收益稳定的特征,保险公司等稳健类投资机构会青睐这一投资品种,特别是保险公司有持有长期稳定收益资产的需求,会成为投资主力。
“优先股公开发行如果经常触发转股,可能使得固定收益品种和股权品种的更迭变复杂。普通投资者可能不适应,不接受,不了解。”业内专家认为。
“优先股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监管部门发布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在缓解银行业资本补充困境方面,监管创新将发挥重要作用。”曾刚表示。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1)财务负担轻。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这种股利可以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2)财务上灵活机动。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财务风险小。由于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从而巩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的举债能力,因此,财务风险小。
(4)不减少普通股票收益和控制权。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因此,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1)资金成本高。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能抵减所得税,因此其成本高于债务成本。这是优先股票筹资的最大不利因素。
(2)股利支付的固定性。虽然公司可以不按规定支付股利,但这会影响企业形象,进而对普通股票市价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到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当然,如在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企业盈利很大,想更多地留用利润来扩大经营时,由于股利支付的固定性,便成为一项财务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1、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目前来看,最有动力发行优先股的为资本金需求旺盛的商业银行。《指导意见》明确写道,“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此前亦有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公开表示,在研究优先股方案。该消息也一度引发银行股的集体飙升。
除了银行,兴业证券认为,净资产收益率稳定且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有动力发行优先股。在A场上包括建筑类、地产类、电力等行业龙头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概率相对大。这些企业发行优先股融资可以获得比纯负债融资更高的资产信用等级,通过发行优先股偿还银行等,降低公司的杠杆率。另外,如果证监会在优先股条款上可以允许无固定股息、可转换为普通股等,优先股将成为A股众多新兴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融资工具。
优先股制度一旦实施,有助于推进A场的价值投资建设,至少可以给A场带来三大利好,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拥有大量只能拿红利的优先股,将迫使大股东分红和送转股,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其次优先股只能在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从而消除市场对大小非减持的恐惧,有利于股价稳定;再次优先股的推出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大规模引入机构投资者。
据市场传言称,证监会将推出优先股试点相关政策,受此刺激,银行股下午开盘后大涨逾3%,带动股指涨近2%,个股全线%,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涨逾4%。
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普通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流通总市值不大,而且投机者众多,是造成不稳定的主因之一。发行优先股不仅从产品层次上对股票市场进行了完善,更能吸引一大部分理性的价值投资者的进入,对改善目前A场的不稳定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成熟的海外市场中,优先股主要是作为普通股的补充存在着。它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普通股未能满足的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对投资者而言,普通股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亦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尤其是在如今低迷的中国市场中,无论是资本利得还是公司分红都得不到保障,此时优先股的推进能极大的满足一部分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需求。其稳定的收益和低风险,是对普通股强有力的补充。两者利弊相补,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从整体上改善投资回报率。
我国企业目前的融资方式多偏重于负债,而外部资本融资主要依赖于普通股。这两种方法都有很大的缺陷。对于发债而言,在法律上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若公司发展不顺无力偿还本息或违约就有可能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对于普通股而言,其价格波动较大,无法切实保护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发行兼具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双重特性的优先股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由于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所以常常被企业用来作为控股权工具。与优越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由于是以表决权交换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所以不被认为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融资,而且避免了发行普通股融资所引起的股权稀释,有助于维持企业控股权。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不能做到同股同权,普通股少数股东无法运用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若能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它在一般条件下不具有表决权,那么可以提升流通股股东的地位。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完全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普通股权利的恢复必然会督促上市公司优化其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同时优先股股息的定期支付也会对上市公司起到约束作用。?
近年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划分为三类——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只包含普通股,二级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补给。而其他一级资本,按国际惯例,多用优先股、永续债的方式获得。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大型/小型上市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5%/7.5%。按照我国银监会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到2018年银行业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9.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而事实上,目前国内上市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该要求。此时如果能将优先股推向市场,那么既可以让银行补充一级资本金以达到监管和发展的要求,减轻银行普通股股权融资压力,又能使银行继续延续存扩张的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可谓是一举多得。
对于银行业而言,优先股既是一个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它也将是利率市场规范之后的必然产物。它将促使银行业走出“融资、大举放贷导致资本充足率降低,然后是再融资、再次疯狂放贷”的恶性循环,并最终实现良性扩张和发展。
优先股试点进入倒计时阶段。等待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后启动发行。业内人士预计,首批试点公司并不局限于银行、能源这两大行业。总体而言,资产负债率较高将是试点公司的共性。
申银万国表示,可从三个维度找出优先股的发展序列与逻辑。首先,由于优先股对银行具有补充核心资本的作用,同时能够缓解基础设施产业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因此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行业成为国际上发行优先股的主要行业。
其次,从优先股发行的充要条件来看,具备较高的资产收益率和杠杆率的房地产、餐饮旅游与综合行业也有望成为我国发行优先股的主体。
最后,由于优先股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从国际经验出发,“可转换优先股”是区域交易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大力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也是解决现阶段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又一抓手。
对于哪些公司可能率先试水发行优先股,多家券商发布的研究报告通过考量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ROE、股息率、估值与规模水平等指标,得出的结论是,银行、电力、交运、建筑、煤炭、地产等行业的大盘蓝筹股有望率先试点。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能源等板块的公司有望率先试点发行优先股,但预计其他行业的一些公司也会出现在首批试点名单上。总体而言,试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
齐鲁证券研究报告称,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将有效补充一级资本充足率,缓解股权融资的压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预留了空间,估算全行业优先股发行规模大概在6000亿元左右。发行同等市值的优先股较普通股对原有股东每股收益摊薄程度低6%-8%。预计优先股发行有望提升银行业整体估值15%-20%。
东莞证券研究报告称,电力行业负债率普遍在70%-80%,一些企业甚至超过80%。由于电力企业负债率过高,融资困难较大,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成本均较高。不过,电力企业估值低、分红稳定的优点使其更容易成为优先股试点。整体而言,优先股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偏乐观,但同时要看到今年火电企业的盈利水平将回落,从而拖累电力企业的整体业绩。
广发证券研究报告称,优先股试点推出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来说总体是利好的,房地产行业ROE比较高,也符合发行优先股公司的特征。地产行业的金融属性非常强,而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企业更多是通过发债与直接融资等方式筹资,优先股的推出必将进一步丰富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方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如果上市公司三年利润基本一致,那么由此出现的一个极端情况就是,优先股对应的投资赚多少就分多少,如此优先股不仅享受固定分红好处,还同时享受到分红数量几乎达到极限的好处。
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在目前的A场,相比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更有保障。
目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也配套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其中,对优先股的规定是比较“优待”的。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这个政策对优先股股息的限制过松,如果上市公司三年利润基本一致,那么由此出现的一个极端情况就是,优先股对应的投资赚多少就分多少,如此优先股不仅享受固定分红好处,还同时享受到分红数量几乎达到极限的好处,等于普通股股东需要承担所有风险,却难以从优先股的投资中得到任何好处,这对普通股股东无疑是很不公平的。
如果在目前这些政策框架下推优先股,有可能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们就非常愿意认购这种优先股,这种优先股可能变成特权股,这是需要予以警惕的。
而且,若由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等随意认购优先股,还可能使得目前的股权分布规定失去限制性效用。目前的股权分布规定,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亿元以下的,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但按《指导意见》,在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时,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开计算,这样即使大股东、高管等持有再多的优先股,只要其所持普通股比例不超过75%、或90%,就属于合法合规。
现假设,大股东等关联人持股合计75%或90%,也即刚刚符合股权分布方面的最低红线规定;再假设关联人认购的优先股是可转换优先股,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这些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显然,即使关联人持有1股优先股,转换后也将使得上市公司不符合股权分布规定。那么,在没有转换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本就应该提前预防、甚或不应让它合规。
事实上,按《征求意见稿》,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其发行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而合格投资者有一定限制,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并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到位,有利于防止发行人以优先股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等。
齐鲁证券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将有效补充一级资本充足率,缓解股权融资的压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预留了空间,优先股可以补充1%的其他一级资本充足率以达到富余目标,估算全行业优先股发行规模大概在6000多亿左右。
以2013Q3末的加权风险资产测算,则我国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447亿,其中核心一级资本缺口7.7亿,其他一级资本缺口439亿。资本缺口大、融资压力较大的银行有:平安、农行、浦发、兴业、民生、光大。
如果按照2018年要求达标的资本充足率目标进行动态测算,2013-2015年上市银行(除华夏银行)在保持资产平稳增长前提下,满足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融资压力不大,2016-2018年,股份制银行逐渐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2017-2018年,中行、交行也面临较大资本缺口。优先股将缓解行业较大的股权融资压力。
第一,发行同等市值的优先股较普通股对原有股东EPS摊薄程度低6%-8%。按照1个百分点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全部发行优先股,以2014年估计的盈利计算,优先股股息对原普通股股东EPS的摊薄程度在3%-6%。与通过普通股补充同等市值对原有普通股股东利润摊薄8%-12%相比,优先股摊薄幅度低6-8个百分点。
第二,发行优先股将增厚BVPS。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不得折价发行。我们估算了2013年末加权风险资本,按照1%比例发行优先股对各家银行BVPS的增厚情况(见图表6),其中对华夏、民生、中信银行贡献较大。
第三,发行优先股对EPS与ROE应有正向贡献,但不如对BVPS贡献大。优先股股息率平均在7%-8%左右,目前上市银行平均普通股回报率在20%,发行优先股后原普通股股东EPS与ROE会被增厚。另外,银行通过优先股放大负债杠杆,对ROE应有提升作用。但考虑受到贷存比限制、额度管控、流动性管理等,各家银行并不会实际用足杠杆。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同业监管趋严,银行(特别是大中型银行)资产规模扩张有限,将抑制优先股对ROE的抬升程度;优先股股息成本较高,预计扣除综合负债成本后,EPS与ROE上升幅度有限。
齐鲁证券称,各家银行发行优先股对业绩的贡献有所差异,不如对每股净资产贡献大。资产扩张较快、优先股成本控制较低的银行,优先股增厚业绩程度较高。
中国电建(601669)2月28日晚间公告,2014年1月,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127.3亿元。前述新签合同总额中,国内新签合同额约为110.1亿元,国外新签合同额折合人民币约17.2亿元;国内外水利电力新签合同额约为51.4亿元。
中国电建(601669)1月21日晚间公告,2014 年 1 月,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丰满水电站全面治理(重建)工程大坝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项目,中标总金额为20.53 亿元。
电站枢纽建筑物主要由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身泄洪系统、左岸泄洪兼导流洞、坝后式引水发电系统、过鱼设施及利用的原三期电站组成,项目工期 59.5个月。
中国电建(601669)1月21日晚间公告,2013年1月至12月,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2101.5亿元,为全年新签合同计划总金额的105%,同比增长22.3%。新签合同总额中,国内新签合同额约为1364.4亿元,国外新签合同额折合人民币约737.1亿元;国内外水利电力新签合同额为672.9亿元。
中国水电(601669)1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2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了本次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简称自2014年1月16日起变更为“中国电建”,公司证券代码不变。